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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征收需“先补偿后搬迁”

发表于2011-09-14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 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各地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做到“先补偿、后搬 迁”。《通知》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 会同建设、房产、 规划、财政、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需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 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地需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 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通知》中还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此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 择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 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 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确需强制拆迁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表于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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