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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省公租房的承租人 拖欠租金每天收2%滞纳金

发表于2011-09-23

我省公共租赁房的承租人,如果拖欠租金,将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欠缴租金总额2%缴纳滞纳金。

我省公共租赁房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承租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交纳下6个月租金。这是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透露的内容。

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盖凌洋介绍说,合同的示范文本并非强制要求各市使用,它提供的是一种示范和参考。

按照这份示范合同,公租房在承租人使用期间,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将由实际的承租人承担。

我省居民承租公租房时,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如果存在违反规定的事项,相关方面可以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相关部门可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事项包括:

1、承租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承租人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承租人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承租人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发表于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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