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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现象频现 处罚条款需要加强

发表于2013-09-30

昨天节目报道了一家位于西安西高新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枫韵蓝湾小区,住户将本该是自己居住的经适房进行出租,而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对此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发表于2013-09-30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了西安市房管局,将枫韵蓝湾小区出现的经适房出租出售现象反映给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他们接到过关于这个小区的相关投诉,现在还正在调查中。


发表于2013-09-30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出售是有条件的,出租的话,经济适用房项目在现阶段肯定是不允许的。”


记者:“什么样条件下可以出售?”


发表于2013-09-30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出售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出售,比如说你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受人,然后你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家庭发生意外,死亡或工作调动,不在本地,这样都可以(出售)。 不能出租,营利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发表于2013-09-30

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主管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并没有执法权,面对经适房出租出售的相关投诉,他们首先要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劝解,劝解未果的,则由执法监察大队依据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况进行处理。


发表于2013-09-30

西安市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按规定一个是退房,一个是补差价,看人家(住房保障中心)调查的实际情况,有的人想要(买)房子,补差价,再一个人家会查有没有这个资格。”


发表于2013-10-24

昨天节目报道了一家位于西安西高新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枫韵蓝湾小区,住户将本该是自己居住的经适房进行出租,而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对此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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