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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策: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7-05-11

来源:沈阳市房产局

一、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的资金。

二、什么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完后归谁所有?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什么?

2000年6月29日-2002年3月1日购房的,按实际购房款的2.5%交存。2002年3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购房的,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2.5%交存(购房单价低于2300元/㎡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2.5%交存)。2016年1月1日起购房的,配备电梯的物业,按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63元/㎡交存。

商品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产权调换的征收安置房屋,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间为准;房屋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五、业主如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售房单位)开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以下简称“交款通知单”)。如无物业服务企业(或售房单位)的,由区小区办代为开具。

2.持交款通知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款。

目前专户银行是盛京银行。

六、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必须本人办理?

不需要业主本人办理。

七、物业给开具的交款通知单过期了怎么办?

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有效日期为30天,过期到物业服务企业重新开具。

八、其他单位是否可以代收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现市房产局委托专户银行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收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业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怎样查询?

1.业主可登录www.sywxzj.com,输入房屋坐落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2.业主可到小区物业公司查询。

3.业主可到市、区小区办查询。

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据记录的地址、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等信息错误,办不了房证怎么办?

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三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房产局办理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十一、二手房交易后,需要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更名吗?

需要办理。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房产局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手续。

十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房屋转让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或区房产局出具的管理户卡。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

2.相关信息错误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

(2)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3.离婚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

(2)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3)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签署的离婚协议。

4.继承、赠予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

(2)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3)继承或赠予公证书。

5.依法律文书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

(2)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6.增减共有人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

(2)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7.面积变更

房屋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的,可以办理面积变更;房屋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业主自愿不申请退还的,可以办理面积变更;房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在1平方米以上的,多退少补。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

(2)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变更)审核分层分户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与补充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拆迁时,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的余额退还给业主。

2.业主退房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退还。

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房产局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

十四、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还需要哪些手续?

1.退房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三联。

(2)退房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撤销单。

2.退面积差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三联。

(2)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变更)审核分层分户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灭失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

(2)房屋拆迁协议。

4.重复交款

重复交款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三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房屋所有权证。

十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办证联丢失了怎么办?

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房产局申请补办。

十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使用维修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或增设。

2.保修期满。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十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是什么?

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1.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此项工作。

2.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组织相关业主讨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经“双三分之二”业主书面同意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在园区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此项工作。

3.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持相关资料报区(开发区)房产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申请。

4.区(开发区)房产局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此项工作。

5.工程完工,并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持相关资料向区(开发区)房产局申请结算。

十八、哪些情况可以按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

3.屋面、外墙严重渗漏的;

4.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

5.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6.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

7.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8.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

十九、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的吗?用完了怎么办?

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是一次性的。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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