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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连主城区供暖费价格确定 每平方米降2元

发表于2015-11-09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下行,导致供暖企业成本发生变化,为了体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下降及水电、人工、环保、铁路运输等费用提高的基础上,兼顾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经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等程序,本着“补偿成本、合理、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

自2015-2016年采暖期开始,主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8元调整为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居委会和服务用房的供暖价格以及企事业单位、各类职工和学生宿舍的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国家、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供暖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 。2015-2016年采暖缴费期延长至2015年11月25日,为确保用户利益,对已按原标准缴费的用户,供暖企业应退还多收费用;用户自愿将多收费用冲抵下一个供暖期采暖费用的可以冲抵。

要求供暖价格下调供暖质量不能下降

主城区供暖价格下调后,为保证全市供热运行安全平稳,保证供热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将建立供暖经营许可证、供暖质量保证金、应急接管等制度,同时要畅通供热投诉服务渠道,加大供热检查和执法力度,按照新的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加快拆炉并网速度,扩大热电联产企业供暖面积等措施,以确保供暖价格下调后,供暖服务质量不降低。

预期

研究建立供暖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也将持续跟踪重点供暖企业,建立供暖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全面掌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供暖成本变化情况。同时,研究建立供暖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供暖价格适时合规调整,切实维护供热价格调整的合法性、时效性、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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