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沈阳出台租赁新规 中介代租房需让房主拿房证
- 发表于2011-05-12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发表于2011-05-12
没这个必要把
- 发表于2011-05-12
这么麻烦
- 发表于2011-05-12
5月16日起,本市区域内(不含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二手房买卖都将通过交易资金方式结算房价款。
- 发表于2011-05-12
严点好
- 发表于2011-05-12
太麻烦了
- 发表于2011-05-12
正规了啊
- 发表于2011-05-12
5月16日起,本市区域内(不含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二手房买卖都将通过交易资金方式结算房价款。
昨日,沈阳市房产局召开会议,对150余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表宣讲了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有关政策法规,并对300余名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和经纪人进行了业务培训。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昨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受理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查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或者禁止出租的房屋。
在房屋租赁成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在30日内到相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做好租赁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和业务记录。
在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沈阳市房产局已经于今年春季房交会期间举办了“沈阳市全面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启动仪式。
5月16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所有二手房买卖都将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存量房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监管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划转房款,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